顯微鏡下的大明第三卷 誰動了我的祖廟 楊幹院律政風雲

所屬書籍:顯微鏡下的大明小說

一說起黃山的美景,有句人人必引的名言:“五嶽歸來不看山,黃山歸來不看嶽。”

大明嘉靖年間,在這座絕景黃山的腳下,曾發生過一起民間官司。這起官司不算大,案情也不復雜,卻被訴訟雙方硬生生打出了美國律政劇的風采。這起官司的奇崛跌宕之勢,比起天都、蓮花、玉屏等奇峰亦不遑多讓。

故事的主角,是一座古寺,和一座孤墳。

明代南直隸地區有一個徽州府,徽州府一共下轄六縣:休寧、歙縣、黟縣、婺源、績溪、祁門——其中歙縣最大,黃山正好位於歙縣的最北端。

從黃山南麓的湯口鎮一路南下,大約走上三十公裡,地形會陡然一變。在連雲疊嶂的山區之間,多出一段狹長如紡錘的盆地。盆地的中央地帶,坐落著一座叫呈坎的古樸小鎮。

小鎮很美,唯獨呈坎這個名字有點怪。如果你現在去旅遊,千萬別相信導遊說的什麼“遊呈坎一生無坎”,那只是附會的吉祥話。

那麼這個名字,到底怎麼來的呢?

其實在漢代,這個地方本來是叫龍溪。到了晚唐,有兩個不速之客忽然來到此間,再也不走了。這是一對堂兄弟:堂兄叫羅天秩,號秋隱;堂弟叫羅天真,號文昌。

這哥倆本是豫章的柏林羅氏。唐懿宗在位期間,天下局勢一天比一天糟糕。哥倆一合計,得早做準備,找一處能躲避戰亂的安穩地方。羅秋隱是個精通天文地理的奇才,他跑到黃山考察了一圈,最終選定了黃山以南六十裡處的龍溪落腳,並將其改名叫作呈坎。

這是用的漢武典故。當年漢武帝為了求長生,在建章宮裡建了一座神明臺。臺上立有一尊銅仙人,雙手舉起銅盤,用來承接早晚露水,飲之可獲長生。龍溪周圍這片盆地,恰好有一條潨川河流經,俯瞰全景,豈不正像是仙人露水落在承露盤裡嗎?

對此《羅氏族譜序》裡的解釋是“蓋地仰露曰呈,窪下曰坎”,故名呈坎;也有一種說法,認為“坎”在八卦中屬水,“呈”者平地,“呈坎”即水旁平地之意。

羅氏兄弟很快把族人都遷到了呈坎。羅文昌選擇在盆地東南的上溪東、下溪東居住,成為呈坎前羅氏的始祖;羅秋隱則選擇了盆地西部的後崗居住,成為呈坎後羅氏的始祖。

羅秋隱對呈坎很滿意,他特意寫了《定居》《定志》二賦,告誡子孫,不要輕信別人言辭遷徙他處,然後溘然去世。他的墓地,選在了其生前居屋以南三裡的一處河岸。這裡背靠黃龍山,面對潨川河,乃是一處絕佳的風水寶地。

這個地方,現在還有。從呈坎鎮向南走,快接近盆地南口有一個依山傍水的村子,叫作楊幹,即羅秋隱埋骨之地。嚴格來說,楊幹是一個大地名,它包括了位於佛子嶺附近的下楊幹、潨川河畔的中楊幹,以及更北方向的上楊幹。羅墓所在的位置,正在中楊幹旁邊。

楊幹的這個“幹”字,作“水邊”講,正如《詩經·伐檀》裡說:“坎坎伐檀兮,置之河之幹兮。”至於“楊”字,便無從考據了,也許從前在這裡住著楊姓什麼人。

羅秋隱下葬之後,這裡便成為後羅氏一族祭拜祖墳之地,立有墓祠,四時香火,羅氏還撥出專門的田地用來支應日常開銷——叫作膳塋。

不得不說,這座墳的風水確實好。從那以後,呈坎後羅氏人才輩出,在宋代比較著名的有羅秋隱八世孫、官至吏部尚書龍圖閣學士的羅汝楫——不過這位親附秦檜,參與迫害嶽飛,所以後人不太願意提,倒是他有兩個兒子,都是大才。

四子羅頌精通法律,判決迅捷準確,經手的案子從無冤滯,在民間得了一個外號,叫作“羅佛子”。至今呈坎附近有佛子嶺,即從其得名。

五子羅願,是方志典范《新安志》的作者。他精通博物,文筆精醇,而且道德感很強,一直以父親為恥,從來不敢進嶽飛廟。《宋史》裡有記載,說羅願一生兢兢業業,致力於民生,到老覺得善政攢得差不多了,才有臉去拜祭嶽飛。結果他剛拜完,還沒出廟就猝死了。雖說這個結局荒誕不經,但也能從側面看出羅願的性格。

一代名儒朱熹對羅頌、羅願兩兄弟十分欣賞,曾給過一句批語:“呈坎雙賢裡,江南第一村。”“雙賢”即指羅頌、羅願兄弟,一句話把呈坎提到了一個極高的地位,羅氏一族亦成為當地顯貴世家。

到了南宋理宗年間,呈坎後羅氏的當任家主,是羅秋隱直系十三世孫羅鼐。他在主持祭禮時發現一個弊端,呈坎羅氏自唐以來繁衍興盛,四處開枝散葉,每年祭禮“老者遠莫來,來者幼莫時”,長此以往,未免怠慢了祖先。

於是羅鼐召集族中眾人,提出了一個辦法:在祖墳的外圍建起一座禪院,割出部分田地作為寺產,請來僧人住持。一來祖墳時刻有人看守修葺,不致毀壞;二來寺內誦經不斷,香火繚繞,也等於為祖先烘托陰德。

這種性質的寺院,被稱為墳寺。宋代崇佛之風興盛,很多大族都選擇為祖墳修建一座墳寺,這在當時是很流行的做法。

聽了羅鼐的建議,族人紛紛表示贊同。羅氏一族家風親厚,成員素來團結。他們有錢的捐錢,有田的捐田,實在沒錢沒田的,也會表示我家出兩個壯丁,參與營造,很快就解決了禪院基建和資金的問題。

接下來,就是找和尚了。

羅氏歷代與徽州當地大族聯姻,羅鼐娶的是歙縣程家的女人,老丈人程元鳳官至右丞相兼樞密使。羅鼐請程元鳳推薦一位靠譜的僧人,老泰山想了一下,想到在寧泰鄉仁佑裡也有一座楊幹禪院,遂推薦其中一個叫覺曉的僧人。羅鼐過去聊了一下,覺曉同意過來,索性把楊幹院整個遷了過來。

羅氏在墓右邊的開闊地修起了六間大屋,正中間供奉如來,右邊供奉後土,左邊供奉羅秋隱的牌位,再左邊則又是三間屋子,一直修到溪水旁邊的河坡,成為楊幹禪院的基本格局。

這是個挺有意思的組合,如來是釋家的,後土是傳統民間神祇,後來被道家吸納,再加上祖先牌位,可以說是集佛道儒三家信仰於一身,應了王重陽那句話:“紅蓮白藕青荷葉,三教原來是一家。”

南宋寶祐六年(1258年),楊幹院正式建成。羅鼐又請來程元鳳,專門撰寫了《羅氏新建楊幹院碑記》,把建院的前因後果寫清楚,請祁門人方嶽負責篆蓋、歙縣人方回進行書丹——這兩位都是進士出身,方回後來在元代做到建德路總管。可見羅鼐為了建這個禪院,真是動用了不少人脈。

從此以後,羅氏祖墓旁邊多了一座禪院。僧人們日日誦祈,羅氏年年拜祭墳塚,興寺護墳。時光流轉,世勢推移。轉眼二百七十年過去,歷書從大宋寶祐六年一下子翻到了大明嘉靖七年(1528年)。

在這期間,很多事情不曾改變。羅氏一如既往地在呈坎生活著,發展成為歙縣大族之一。而楊幹禪院的香火也從未中斷,始終繚繞在古墳四周。

但如果仔細觀察,會發現很多事情還是發生了變化。比如羅氏對祖墳疏於祭掃,來的人越來越少。到楊幹院上香的人卻越來越多,它慢慢從一座羅氏的守墓禪院變成面向公眾的名剎。

本該相敬相安的羅氏一族和楊幹禪院,在嘉靖七年突然起了齟齬,彼此攻訐,爆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爭鬥。

爭鬥的起因,還得從楊幹禪院的一位“高僧”說起。

這位“高僧”的法號叫法椿,也是徽州人,出生於弘治八年(1495年),籍貫是歙縣鄰近的休寧縣。此人的來歷十分可疑,據說是絕戶家的獨子。

大明對於戶籍管理特別重視,每一百一十戶人家編為一裡,一裡造黃冊一本,寫明各戶的丁壯、事產,憑此科稅。一戶人家如果壯丁斷絕,會被歸類為絕戶,自然也不用繳稅了。

因此民間有一種作弊手段,就是讓家裡的丁壯逃離原籍,再向官府報備絕戶,從此家人可安享免稅之福。法椿很有可能就是這麼一種情況。

正德元年(1506年),年僅十一歲的法椿逃離了家鄉休寧。雖然他距離法律規定的成丁年齡還有五年,但此時地方戶籍方面腐敗嚴重,經常有明明不成丁的孩童,被惡吏強行登記為壯丁,借此要百姓多承擔稅徭。

能逃,還是早點逃的好。

法椿離家之後,只有兩個選擇。第一個選擇是成為沒有戶口的流民,四處遷徙,除非買通一地官吏假造戶籍,才能合法落腳;第二個選擇,就是出家為僧、道,只要有寺觀肯接收他,並取得度牒,便有了合法身份。

【註釋】

度牒:亦稱“祠部牒”。唐朝設立試經度僧制度,經過考試合格的僧尼、道士,由國家管理機構祠部發給其度牒,作為合法出家者的證書,可憑此免承徭役。明王朝十分註意限制僧尼的數量,規定每三年發放一次度牒。並且,男子不到四十歲、女子不到五十歲,不得出家。《大明律》中對沒有度牒、“私自剃度者”亦有十分嚴厲的處罰。

圖三·1 明代的道士度牒

徽州崇佛之風十分濃烈,境內大小寺院有幾十座。法椿理所當然選了出家這條路。不過他不敢留在原籍休寧,跑到臨近的歙縣,投拜到楊幹院門前。

寺廟對於這種投拜來的逃戶,一般持歡迎態度。畢竟逃戶沒戶籍,寺院將其收留,形同大戶人家多了幾個隱戶奴仆。至於這種行為是不是違法,出家人慈悲為懷,人家求上門來,怎麼能忍心趕走呢?

事實上,徽州一帶的諸多寺廟,一直在偷偷招納逃流軍民,這已是行業內的潛規則。僅楊幹院在正德年間,就先後招納了四十多人,法椿不過是其中一個罷了。

當時楊幹院的住持叫佛海,他大概是看對了眼,欣然收這個十一歲的少年為徒,還給他起了一個法號叫“法椿”,使他成為楊幹院中的一個小沙彌。

“椿”本意是大椿,乃是一種傳說中的長生古樹,引申為壽高不衰之意。法椿這個名字,自然也寄寓了師父希望法統延續綿長的祝福。

現在法椿與真正的和尚之間,只差一張度牒了。

明代對於度牒管理,頗有一套辦法。從洪武十七年(1384年)開始,朝廷規定,天下持有度牒的僧道,每三年要考核一次,沒過的要收回度牒,比如今考駕照還嚴格。

不過就像其他政策一樣,官僚們很快就發現其中的利益所在。從景泰年間起,只要僧、道捐納五石糧食,便直接頒發度牒。再後來,朝廷幹脆把這個制度當成開源之術,一遇災害,幹脆簽發幾萬張空白度牒給當地官府,拿去換糧食賑災。

也不知道是法椿天資聰穎能順利通過佛典考試,還是他師父格外疼愛他,替他出了一筆費用,總之在兩年之後,法椿順利獲得了度牒,正式成為一名落籍的僧人。

此時休寧縣已經覺察法椿逃戶的事。法椿是家裡的獨子,依大明律,單丁不得出俗。縣衙屢次下發文書,要求他立刻還俗應差,否則嚴懲不貸。可惜在大明體制裡,這卻是一件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。

為什麼呢?

前面說了,大明在宗教管理上頗有創新,講究兩個字——意識形態上要“敬”,行政管理上要“汰”,換句話說,朝廷充分尊重你的信仰自由,但宗教不能凌駕於國法之上,也得接受朝廷部門的管轄。

洪武年間,朱元璋在禮部設立了僧錄司,總管大明佛教事務。這個機構在各地每一級都有分部:府一級有僧綱司,州一級有僧正司,縣一級有僧會司,逐級向上匯報。這些部門的官員都有僧人身份,謂之僧官。

用現在的話說,寺廟屬於條管機構,地方縣府是塊管機構,兩條線。當法椿獲得度牒之後,進入條管單位,休寧縣明知他是逃戶出身,卻再也無可奈何。

法椿徹底擺脫了俗世糾紛,開始在楊幹院裡大顯身手。他運氣特別好,跟對了人。他的師父佛海在當地頗有影響力,在正德年間一度做到了徽州府的都綱。

【註釋】

都綱:為梵語“大經堂”之音譯,自唐代始有此稱謂。明初,在禮部之下設立僧錄司,管理全國佛教事務;在外府,則設僧綱司,掌管該府佛教事務,包括頒發度牒、決斷僧尼詞訟等。僧綱司主官為都綱,從九品,由政府選擇精通佛教經典、嚴格遵行戒律的有德之僧人出任。

都綱是僧綱司的主官,司掌整個徽州府的宗教事務,從九品。它看似是個最低級的芝麻官,實際權柄可不低。當地僧人違法犯戒、寺廟的爭端訴訟,都交由都綱來裁決調解。

不過這個職位雖有官身,卻無俸祿,手下辦事的皂吏仆役一應費用,還得僧官自己掏錢。所以這個職位的選拔方式,是誠德者任之。什麼是“誠”?捐納一大筆銀錢就是誠,證明自家有財力勝任。什麼是“德”?你必須得到本地諸寺住持的認可,有大德聯名作保,才有資格擔當。

說白了,這個官位得買。

買官之制看似荒唐,其實也有它的道理。鄉紳鄉宦為什麼能在基層一言九鼎?一是有錢可以左右經濟,二是有聲望可以上達天聽。這兩個條件,是基層權力的來源所在。釋門雖然清凈脫俗,可也一樣要遵循這個規律。一個寂寂無聞的窮和尚,就算佛法造詣再高,坐上都綱的位子,也沒法開展工作。

法椿的師傅佛海能當上都綱,可見身家和聲望都不低。佛海退下來以後,稍微運作了一下,在嘉靖二年(1523年)把法椿也推上了這個位置。

法椿入寺不過十七年,剃度不過十五年,竟然能做到徽州府都綱,著實是個人物。

此時的楊幹院,風氣已大不如前,廟裡幾乎沒有認真修佛的。僧人們除了斂財誆騙之外,沒事還勾搭民間婦女,幾成淫窟。與楊幹院僧人有染的女子,光名字留下來的就有滿真、七音、保弟、葉毛、佘窗、仙真等人。更有甚者,堂堂釋教弟子居然信了白蓮教,時常在寺裡起香聚會,借機奸淫婦女,搞得烏煙瘴氣。

羅氏一族跟楊幹院關系密切,看到和尚們這麼亂搞,自然心生不滿。有一次楊幹院又搞起白蓮秘法,這次居然公然立壇詛咒。羅家人嚇得夠嗆,生怕自己家被邪法影響,找到裡老抗議。

按照大明律,每一百一十戶人家合為一裡。一裡之內,管理者除了裡長和甲首之外,還有裡老。這個職位一般由年高德劭者擔任,負責調解裡內爭端。只有當裡老調解不果,百姓才能去縣衙提起訴訟,不得擅自越級上告。

立壇詛咒這事,說大不大,說小不小。羅家人不好直接去縣衙上告,便先請來裡老呂社英調停。

呂社英去楊幹院轉了一圈,回來勸羅家息事寧人。羅家問那詛咒的事咋辦,呂社英真能和稀泥,請來一個叫胡禛的術士,燒了幾張紙,做了一番法事,就算是解咒了。

這件小事並沒鬧得多大,可羅家人對楊幹院的不滿溢於言表,積怨日深。尤其是羅家這一代的家主羅顯,知道朝廷對白蓮教的態度,懼怕萬一哪日楊幹院事發,把羅氏一族也牽連進去。

嘉靖六年(1527年)十二月,楊幹院的佛殿發生了損壞,重修工程由佛海的師弟、法椿的師叔佛熙和尚負責。這個和尚指揮工匠修理時,把一大堆瓦礫廢料蓋到了羅秋隱的墳頭之上。等到工程結束之後,他沒收拾,把垃圾扔在那裡再也沒管。

嘉靖七年三月,羅顯偶然進入楊幹院,看到祖墳被一堆瓦礫死死壓在下面,登時氣得夠嗆。再一打聽,發現主使者是佛熙,羅顯更是怒不可遏。

他和佛熙之間,那是早有積怨。

從前楊幹院的位置靠近河道,屢次為洪水所侵。楊幹院的和尚們遂把佛殿移到了羅秋隱的墳前,把供奉牌位的祠堂改到墳後的坡頂。經過這麼一改,格局和宋代時大為不同,羅秋隱的墳本來在寺旁,這回被包納進了院墻之內,與佛殿咫尺之隔。

到了弘治年間,位於墳後坡頂的墓祠發生坍塌,當時負責修理的正是佛熙。這和尚自作主張,非但沒修好墓祠堂,反而趁機在原地起了五間大屋,修了個觀音堂,還造起了鐘、鼓二樓以及廠廳、廊房等設施,楊幹院儼然成了一座大寺的規模。

當時羅氏雖然對佛熙不滿,但格局已成,只好退讓一步。沒想到這個和尚得寸進尺,如今居然用垃圾來羞辱羅家祖墳。

羅顯帶著無比的憤怒,叫來幾個族人,把祖墳上的瓦礫清理幹凈,等佛熙回來理論。佛熙沒露面,只派了個小沙彌回話,提出一個要求:讓羅顯把祖墳遷出楊幹院。

相信羅顯聽到這個要求時,內心是崩潰的。整個楊幹院是為了給我家祖先守墳才建的,你們搞清楚自己的立場好不好?!羅顯把來人罵走,準備好好跟和尚們算算賬。

不料佛熙卻率先出手。

佛熙早看這座殿後孤墳不順眼,這次既然挑起了沖突,一不做二不休,索性把事情做絕,老衲可不是吃素的!

他手裡一翻,準備了一份狀書,直接送到了歙縣知縣高琦的案頭。

在這份狀書裡,佛熙聲稱羅氏一族看中了本寺的好風水,設了一個假墳在此,妄稱年代久遠,偽造方志文書,其實護墳是假,謀奪寺產是真。

猛一看,這狀書簡直就是胡言亂語,全無憑據。可佛熙一點也不擔心,因為他背後站著一位高人——正是他的師侄、時任徽州府都綱的法椿禪師。

都綱是宗教仲裁官,法椿自然熟知大明律。整個訴狀,恐怕都是出自他的手筆。

可不要小看佛熙這次提告的動作,裡面的門道可是很深的。

百姓要告狀,得先請裡老進行調解,調解不成再行告官。楊幹院屬於寺廟體系,因此不受這個流程的限制,可以徑直去找知縣。換言之,羅顯要告楊幹院,將會是場曠日持久的官司;楊幹院告羅顯,卻可以立刻進入審理階段。

這樣一來,羅顯將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,與楊幹院對簿公堂。

知縣高琦接到訴狀之後,立刻派人把羅顯提來。羅顯一頭霧水趕到縣衙,看到佛熙旁邊居然還站著法椿。

原來,佛熙主動提訴,還有這麼一層用意。

在《金陵梵剎志》裡,關於都綱的權限是這樣說的:“若犯奸盜非為,但與軍民相涉,在京申禮部酌審……在外即聽有司斷理。”翻譯過來就是:如果訴訟是寺廟之間的,交由都綱仲裁;若訴訟發生在寺廟和普通民眾之間,則須通過當地官府來審理。

楊幹院起訴羅顯,屬於宗教人士與民間的沖突,自然應該交給歙縣知縣審理。但因為楊幹院是原告,身為徽州都綱的法椿,也有權參與進來。

種種跡象表明,這一次起訴是楊幹院精心策劃的,目的就是讓法椿站在公堂之上,與羅顯對質。

羅顯本來信心滿滿,法椿是都綱又怎麼樣?我家祖墳先於楊幹院而起,這是板上釘釘的事實,有實物、有人證,還有府志、縣志、碑文等文獻為證,怎麼可能把白的說成黑的?

沒想到,雙方一對質,情況卻大大出乎羅顯的預料。

法椿上來就扔了三枚大炸彈。

第一,他宣稱羅秋隱墳墓的所在早已湮滅無聞,現在的墳頭是羅顯偽造的。理由是:這尊墳墓的形制狹小,墳邊又沒有石灰勾勒,只有八層磚圍,分明是臨時草草堆成。

第二,府志、縣志記錄簡略,裡面所說的羅氏墳塚位置含糊,未必就是目前在楊幹院裡的這座,因此不足為憑。

第三,楊幹院的建立,與羅氏無關。目前這所禪院始建於唐咸通二年(861年),位置是在歙縣孝女鄉,先後經歷三次遷移,方才落於楊幹。而那篇所謂程元鳳撰寫的碑記裡,說楊幹院自寧泰鄉遷來,顯然指的不是這一所楊幹院。院內的墳頭,自然也就不是羅秋隱的——羅家人拜錯墳頭了。

羅顯被這三枚炸彈給炸蒙了。這三條雖是強詞奪理,可一時之間不易辯駁。

沒等羅顯辯解什麼,法椿又扔出了第四枚炸彈。

這是一份洪武二十四年的流水保簿,編號“賓一千九百九十九號”。那一年,徽州正好清丈土地,不光要清理民田、官田,所有寺廟道觀的土地也要登記造冊。楊幹院名下的所有寺產,就登記在這份文書裡,並寫明所屬人是楊幹禪院。

法椿的主張很簡單:流水保簿是最具權威性的官方證明,足見官府承認楊幹院的產權在寺僧手中,並無與羅氏有關的字樣。禪院內的建築該如何處置,只有寺僧有權決定。

如果說前三條還屬於強行碰瓷的話,那這一條就是直指要害了。

不管楊幹院和羅氏在唐、宋、元期間有什麼淵源,至少在洪武二十四年之後,法律上認定楊幹院是獨立經營的,而非羅家私產。

羅顯這下子可慌了。

他連忙申請同鄉做證。知縣發牌調來排年、裡老、鄰佑來問話。

裡老的身份剛才解釋過了,鄰佑即鄰居,這個排年,說來有些復雜。

明代的裡長並非終身制,是由十戶富裕人家輪換充任,每戶輪值一年。輪值的人戶,稱為現年,不當值的九戶,則稱為排年。他們有義務為涉及本裡的官司提供證詞或擔保。

這三類人,都是最熟悉羅氏和楊幹院關系的外人。羅顯以為他們肯出來做證,多少可以扳回一城。孰料這些人在堂上支支吾吾,不肯明言。甚至有兩個早已從呈坎後羅分出去的族人——羅承善和羅互社,跳出來代表分家指斥羅顯。

看來法椿的準備工作做得十分充足,不光撒出銀錢去收買關鍵證人,還挖出兩個跟羅顯有仇的閑漢。楊幹院是遠近知名的富戶,都綱這級別的官職說買也就買了,賄賂幾個小小百姓自然沒問題。

羅顯立刻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,極為被動。他唯一的希望是知縣能稍微講點道理,做出公正的裁決。可他站在公堂往上一看,見是知縣高琦,心裡明白徹底完蛋了。

高琦在《歙縣志》和《徽州府志》裡有傳,他是山東武城人,進士出身,嘉靖五年(1526年)起擔任歙縣知縣。當地人對他的評價非常糟糕:“性剛愎,每以微罪杖人,不服則乘怒加杖,遂令立斃,且復黷貨無厭。尋以貪酷敗。”

以法椿的手段,不會不去重金賄賂這位“黷貨無厭”的主官,補上最後一手棋。

果然,高琦在審理時,表現出了極其露骨的偏袒,對法椿、佛熙一方言聽計從,對羅顯卻屢屢訓斥。羅顯嚇壞了,他知道高琦的名聲有多壞,除了“貪”之外,還有一個“酷”,動輒動刑,被當場打死也不是沒先例。

羅顯年紀不小,害怕自己稍有反抗,會被水火大棍伺候,便被迫含淚認㞞。

高琦一見被告服軟,立刻敲釘轉腳,發下判決:羅顯和那兩個幫忙搬瓦礫的羅氏族人問罪發落,縣衙派人去把那座祖墳鏟平。

楊幹院一方大獲全勝。

法椿不愧是徽州都綱,熟知司法流程不說,又膽大心黑,盤外著一著接一著,更有楊幹院的財力支撐。他以有心算無心,硬是把一樁沒道理的官司給打贏了。羅顯輸得冤枉,可也輸得不冤。

羅顯回到家裡,越琢磨越委屈,越委屈越氣憤。

倘若還在宋代,羅氏一族裡世代簪纓,人脈深厚,連興建楊幹院都能請來當朝右丞相撰文,哪個宵小敢來動歪腦筋?可惜進入明代之後,羅氏的官運卻大不如前。

準確地說,是後羅的官運大不如前。呈坎分前羅與後羅兩脈。前羅在明代出過幾個名人,比如徽墨鼻祖羅小華、隆慶進士羅應鶴、著名清官羅尚錦等等;後羅一脈則與官場斷了緣分,他們家出了不少商人和舉人,但再沒見到什麼朝廷大員。

要知道,官員數量與家族地位密切相關。沒了官身護佑,你繁衍得再興盛,也不過是一塊肥肉,引各方垂涎。法椿、佛熙之所以肆無忌憚,高琦之所以敢貪贓枉法,還不是覺得後羅好欺負唄!

羅顯擔心這場官司一輸,後面的麻煩無窮無盡。他召集了各房家長,說咱們不能坐以待斃,得把這場官司打下去。

族人們深知其中利害,紛紛出錢出力。現在有文獻記載的,羅顯惠、羅儀、羅權、羅興等八人負責跟隨羅顯當助手,處理官司事宜。在活動經費方面,羅昌璽捐了720兩,羅斯昌、羅斯齊兩兄弟,羅儀儒、羅良璽、羅珂珊等身家比較富庶的族人,每戶捐了650兩銀子。次一等的羅姓族人,或捐300,或捐100,也有家境比較困難的,只捐了十幾兩。

總之羅氏一族“莫不各隨其力之所及,家之所有,樂輸以為助”,齊心協力要渡過這次危機。羅顯對此很是激動,感慨說:“將以見一時舉族念祖之公心,且使後世知孝於祖者,垂直不朽,亦可以自勵雲耳。”

羅家足足湊出差不多4000兩銀子,按當時的物價,可以買8000石大米。打個官司而已,用得著這麼多錢嗎?

還真需要。

《近事叢殘》裡有這麼一段隆慶年間的往事。一個叫曹大章的翰林回到老家金壇居住,遭遇強盜打劫,懷疑是揚州一個叫韓嘉言的鹽商幹的。曹大章把韓嘉言告到了應天府。官司開打之後,兩家各顯神通,不是買通應天府尹,就是去找科道彈劾,行賄的行賄,收買的收買,銀錢潑水一般使出去。最終官司打到南京刑部,終於判定韓嘉言與強盜案無關。

可憐韓嘉言為了上下疏通打點,百萬身家花了個罄盡。雖然結局他還了清白之身,卻已被這無妄之災折騰到破產的邊緣。

可見在大明打官司,每一層環節都得使錢,不多準備點銀子是不成的。拿這4000多兩去對撼楊幹院的和尚,還遠遠不夠呢。

羅顯收得了銀子,聚齊了人手,族裡問他下一步打算怎麼翻案,羅顯想了想,去歙縣擊鼓鳴冤肯定沒戲,鬧到徽州府也意義不大。

他一咬牙,說咱們去徽州府巡按察院上訴去!

巡按察院是個什麼地方?為什麼羅顯覺得去那裡上訴會更有勝算呢?這還得從大明的上訴制度說起。

大明朝廷有規定,打官司要一級一級打,老百姓如果起了糾紛,先讓裡老調解,不成則去州縣裡打官司;州縣解決不了,再上訴到府裡;府裡不滿意,再上訴到省級最高司法機構——按察使司。這個次序不能亂。如果有人膽敢越級上訴,擾亂司法秩序,無論是否冤枉,先笞五十再說。

歙縣的上級主管是徽州府。羅顯要循正規途徑,必須先在歙縣提告,然後再去徽州府上訴。這官司一打起來,怕是會曠日持久。

但凡事總有例外。

明代有一個官職叫作“巡按禦史”,該官員代表皇帝定期巡視各地,檢查地方政務。可以把其理解為一個空降的司法兼紀委官員,上可通天,只對皇上負責,地方政府管不著。

巡按雖然只是七品官,但權柄極大,地方上舉凡民政司法的庶務,有問題可以“大事奏裁,小事立斷”。更可怕的是,巡按還有兩把尚方寶劍。

第一把寶劍,是對地方官員有獎懲之權,可以保舉“廉能昭著”的清官,亦能追究“蠹政害民”的貪官。所以就連四品知府看見七品巡按,都得客客氣氣的。

第二把寶劍,巡按除了監察之外,還自帶法院屬性,有權接受軍民詞訟。如果老百姓覺得縣衙處斷不公,又不願意上訴到府衙,那麼還有一個選擇,就是去找巡按上訴。

巡按是中央官員,找他打官司不算越訴。而且巡按的身份獨立於地方,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案不受地方利益幹擾,算是百姓的另外一條申冤的通道。老戲文裡經常看到,動輒戲臺上出來一個“八府巡按”主持公道,威風凜凜,所有人都得跪。雖然“八府巡按”不是正式官職,但也多少能看出其在民間的威名。

徽州府隸屬於南直隸地區,歸中央直轄,沒有省一級的按察使司,但屬於應天巡按禦史的巡查區。

羅顯在歙縣這裡吃了虧,又不想驚動徽州知府,自然就該去應天巡按那裡找回場子。

說來有趣,徽州府的辦公地點,就在歙縣的縣城裡頭。羅顯從歙縣縣衙出來以後,一拐彎就能走到徽州府衙,再往東邊走上幾步,可以看到一座高大寬闊的公署,這裡就是應天巡按禦史的辦公室——徽州巡按察院。

這是洪武三年(1370年)興建的建築,有正廳耳房五間、泊水三間、直舍一間、後堂三間、左右廊各六間、門屋七間、聽事廳左右各三間,算得上大院子了。

巡按禦史沒有固定駐地,要巡視遍歷各地,各地都會設有一座“察院”作為辦公室。歙縣是附郭縣,縣衙和徽州府衙同在一城,所以歙縣察院和徽州察院索性合並一處,一個單位,掛兩塊牌子。

不,嚴格來說,是三塊牌子。

這座公署本來還有一塊牌子,叫作“應天巡撫徽州都院”。

巡撫這個官職,比巡按級別更高。在大明國初,行省一級由承宣佈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分管民政、司法以及軍事,號稱“三司”。但三司彼此獨立,運轉起來特別麻煩,後來朝廷設了一個“撫政安民”的巡撫,節制三司,軍政一肩挑,比現在的省長權力還大。

比如在隆慶年間,海瑞就曾巡撫應天十府,威名震懾,嚇得整個南直隸官場為之簌簌。

巡撫的頭銜裡既然有個“巡”字,自然也要在各地設下辦公地點,稱為“巡撫都院”,也有受理訴訟的職能。南直隸巡撫一共有兩個,一個叫“鳳陽巡撫”,負責鳳陽、廬州、淮安和揚州四府,兼漕運總督;還有一個叫“應天巡撫”,負責應天、蘇州、松江、徽州、安慶等十府政務。它在徽州府的辦公室,叫巡撫都院,一直是和巡按察院合署辦公。

弘治十四年,應天巡撫彭禮來到徽州,覺得一起辦公太麻煩了,徽州府趕緊在府學左邊建了個新都院,把牌子搬了出去,舊院仍交巡按使用。

徽州百姓一提到都院和察院,都敬畏地稱之“兩院”。

嘉靖八年(1529年)年初,羅顯寫好上訴的狀書,帶著全族人民的希冀,踏進了巡按察院的大門。

可巧新一任巡按禦史剛來,此人叫劉乾亨,是河南洛陽人。劉乾亨新官上任,很想有一番作為,對這件案子頗為重視,遂接下了羅顯的訴狀。

羅顯這份訴狀,也是請了高人指點。裡面先不提楊幹院和羅秋隱墳的事,而是指責楊幹院“招集流民偽僧為非”“習演白蓮教法,聚散無常”,說佛熙奸淫婦女並“謀死奸婦父男”,說法椿“夤緣官府,交通賄賂”,總之先給人造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印象——這闔寺僧人都是奸佞,奸佞之話必不可信。

說完這些,狀書才開始講述羅家祖墳的事,引用大量文獻來論證羅氏“因墳建寺”的緣由,以及佛熙等人的惡行。最後還不忘把知縣高琦捎進來,說他貪贓枉法,濫用酷刑,事後還派人平墳,簡直罪大惡極。

劉乾亨看完羅顯的訴狀,覺得這案子沒什麼疑問,勝負立判。不過正因為勝負太明顯了,反而比較麻煩。

巡按雖然可以接軍民詞訟,但並非能事事親審。《大明會典》裡說得很清楚:“(巡按所接案子)若告本縣官吏,則發該府;若告本府官吏,則發佈政司;若告佈政司官吏,則發按察司;若告按察司官吏……不許轉委,必須親問。”

可見大部分告官案件,巡按只能向被告官吏的上一級轉發,只有當按察司官吏涉案時,巡按才能親自出手。

羅顯這個案子涉及歙縣知縣高琦,按正常流程,劉乾亨應該將其轉發給徽州府,由府屬推官來處理。可如果徽州府能解決,人家何必跑來察院多此一舉?

劉乾亨再看了看,發現狀書裡提及了一個細節:羅顯指控高琦除了收取賄賂之外,還濫用酷刑,將其屈打成招。

這回好辦了!

《大明會典》裡關於巡按親審的條件,有一則特殊條款:“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,不許轉委,必須親問。”就是說,如果案情裡有官吏擅用刑求逼供、鍛煉成獄的情節,巡按不得再轉發出去,要親自審問。

按照我們的想象,接下來應該就是劉青天親自升堂了吧?驚堂木一拍,奸僧犯官紛紛跪下認罪雲雲。

不,並沒有。接下來劉乾亨做出一個特別奇怪的決定——轉寧國府提吊文卷審理。

這個寧國府,不是《紅樓夢》裡那一座,而是在徽州府東北方向的鄰府,治所在宣城。劉巡按這一腳皮球踢得夠遠,踢到了徽州府境外。

這個決定乍一看莫名其妙,但仔細一琢磨,可謂深得官場真味。

一個新上任的巡按,如果上來就親審拘拿一個知縣,未免有點駭人聽聞。做官最重要的是和光同塵,抓了高琦不要緊,惹得徽州官場抱成一團,八府巡按也吃不消。

劉乾亨把案子轉交寧國府異地審理,自己就安全了。寧國府跟歙縣沒關系,可以保證審案的公正,更不怕得罪徽州官場。將來他們若是查出歙縣知縣有問題,也怪罪不到巡按頭上。

更妙的是,這並不違反大明律。羅顯狀告知縣高琦,按規矩是該轉交府級衙門來審。只不過這個“府”不是徽州府,而是寧國府罷了。在大明的司法實踐裡,異地審案的情況很多,誰也無法指摘。

劉乾亨這是在隱晦地暗示徽州府,如果你們對異地審理有意見,那我就要援引“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”的條款,動用巡按的權限來親自審理了,屆時大家面上定不好看。

“巡按親問”在劉乾亨手裡,變成了一件核武器。它的用處不是毀滅,而是威懾,放在發射架上引而不發,才最有力量。

所以這一招“轉寧國府審理”,看似踢皮球,其實蘊藏著無比精妙的平衡技巧,既讓案子順利推進,同時又保護了巡按自己。

果然,徽州府知道以後,什麼也沒說,也沒什麼能說的,等結果就是了。只有法椿顯得有些狼狽,他的力量在徽州府能施展,跨境力不能及。

寧國府派來審理楊幹院案子的,是一位姓郭的推官。

在明代的府衙生態裡,一把手是知府,二把手是同知,三把手是通判,四把手是分管刑名理獄工作的推官,俗稱“刑廳”,也叫“四爺”。

這個四爺叫郭鳳儀,河南人。他相當認真負責,把案卷供狀、古今郡志、寺碑家譜等一幹卷宗調過去,細細研讀,把所有裡老、鄰居等相關人證重新審問,還派了太平縣的典史、巡檢親自趕赴楊幹院勘查現場。太平縣即現在的黃山區,明代歸寧國府管理,與歙縣隔黃山相鄰,過來一趟很方便。

結果並沒什麼懸念。無論文獻還是鄉人證言,都證明了羅氏祖墳的存在。而寧國府的調查人員在楊幹院佛殿前的泥土下方,挖出了一些古舊磚廓,更證實了祖墳絕非浮土堆成。

寧國府的判決如下:

1.斷令佛熙修築墳還羅顯摽祀。

【註釋】

摽祀:亦稱標祀、標掛,俗稱清明吊子。標,農村用白紙剪成的祭祀用品。每年清明節,各家各族掃墓祭祖,祭掃完畢,往往插一標桿於墓前或墳頭上,其上糊上長條白紙或楮錢,表明已行祭祀。南方的標桿多用竹,北方的標桿則用柳枝,這些柳枝往往有可能活為樹。

2.仍將觀音堂東邊一間與羅顯蓋造祠堂一間,豎立碑記,供奉羅秋隱神主。

3.以後不許羅顯因而賴為己地,再有埋葬。

4.追查佛熙、滿真犯奸是的,追出度牒還俗。

5.(佛熙)供擬羅顯奏事不實,杖罪。

這個判決,可以說羅家大獲全勝。羅顯不僅保住了祖墳,可以如常祭祖,而且還追回了觀音堂的一間房屋,為祖先重建墓祠。而且仇人佛熙被判了誣告罪,狠狠挨了一頓板子,強制還俗。

唯獨第三點對楊幹院有利,判定羅氏對寺產並無所有權,也不得添加新墳進去。這條聊勝於無,羅顯本來也沒有爭寺產的心思,更不會把新墳挪進去。

可惜知縣高琦並沒受什麼影響,大概寧國府不願無端得罪一位官員吧,算是一點點遺憾。

按照程序,寧國府把結果回報徽州府察院,請巡按覆審。劉乾亨大筆一揮,直接批準,還添了一條,責令佛熙親自把祖墳堆回去。

還墳現場一度十分尷尬——對佛熙來說,不光太平縣的典史和巡檢來壓陣,還強制要求楊幹院的和尚,以及附近裡老、甲首、鄰人都來圍觀。眾目睽睽之下,佛熙紅著一張老臉把墳土堆回去,堆完以後,倉皇而去。

一應事項完成以後,羅顯和楊幹院雙方“各取甘結”。

甘結是一種特別的法律文書。當官司做出最終判決之後,雙方都要在甘結上簽字畫押,以表示服從判決,不再翻案。甘結一簽,證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結。

可有一個人,仍舊不服。

法椿。

寧國府審案之時,法椿力不能及,只能眼睜睜看著判決下來。可是他並不甘心,一心要把案子反轉過來。

不過這件事若再從祖墳入手,難度太大。法椿精研佛法之餘,想出一條毒計來。

嘉靖九年(1530年)七月十五日,楊幹院對外宣佈,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節法會,無論僧俗男女都可以來參加。遠近鄉人聽說之後,紛紛聚攏過來,一時楊幹院內外熙熙攘攘,分外熱鬧。

呈坎距離楊幹不遠,後羅氏的年輕族人們見到如此好玩,也紛紛跑去玩耍。

去的人有羅良璽、羅偉,以及羅顯的幹侄子鄭來保。鄭來保還帶著自己媳婦尚金宗以及媳婦閨密葉氏、鄭氏、徐氏等人,興致勃勃地來到楊幹院。他萬萬沒想到,這是自己過的最後一個中元節,也是人生最後一個夜晚。

具體怎麼回事,史書裡並沒有提及。總之,在當晚發生了一次蓄謀已久的鬥毆。在爭鬥中,鄭來保被僧人們活活打死,屍體被一個叫智燈的和尚搶走,直接燒毀。

消息傳回到呈坎,羅顯無比震驚,怎麼一個人去看個法會就平白無故地死了,而且連屍體都找不到?他還沒從震驚中恢復過來,更大的麻煩已經降臨了。

楊幹院突然宣佈要狀告羅氏。

這一次,法椿的控訴比上一次更加陰狠。他宣稱後羅一族的羅良璽圖謀楊幹院土地,唆使羅偉在法會上挑釁,打死了楊幹院僧人能霓、佛圓,一定要追究到底。

法椿在狀書裡精心做了設計,把這次訴訟設計成一起人命官司,再牽連到羅氏謀奪土地的動機。新案帶著舊案,便無翻案之嫌了。

不過法椿沒有把狀紙遞到歙縣縣衙,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了徽州巡撫都院。

註意,是巡撫都院,不是巡按察院。剛才說了,這裡是巡撫在徽州的辦公地點,它和巡按察院一樣,也可以接民間的訴訟官司。

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:無論是佈政使、按察使還是巡按、巡撫,他們都可以接待上訴民眾或復查案情。萬歷年間有一位大儒叫呂坤,他曾經評價這一特點:“數批檢問,非以求同,正謂恐有冤抑,相與平反耳……蓋眾官同勘一事,原為此事虛實;同勘一人,原為此人生死。”意思是對於同一案子,由幾個互無統轄的部門來勘問,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審判的公正。

尤其是“數批檢問”四個字,要求斷案時十分謹慎,多次批駁、考查、詢問,盡最大努力查明真相,避免冤假錯案。

“數批檢問”這個辦案原則,對百姓來說,是好事,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。

比如法椿這次選擇了巡撫,就包藏了心機。

上一次羅顯之所以能翻盤,一是因為他選擇了上訴巡按;二是在狀子裡把知縣高琦也給告了。一涉官員,巡按便有理由要求異地審判,導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,以致失敗。

法椿不想重蹈覆轍,所以這次他越過歙縣和徽州府,繞開應天巡按,把這樁案子送到了應天巡撫面前。他精通法律,知道巡撫都院有個規矩,如果巡撫碰到上訴案件是純民間糾紛,無須親自審理,而是“發與所在有司”,讓地方司法部門去調查。

那一年的應天巡撫叫毛斯義,他接到訴狀,一看這是歙縣民間鬥毆事件,不涉官員,便按規矩轉發給徽州府,責成他們盡快處理。

經過這麼一番操作,法椿終於如願以償,讓案子落在了徽州府。別忘了,他可是徽州僧綱司的都綱,也屬於官員之列,這裡算自己的半個主場,打點起來方便多了。

除了官面上的手段,法椿在私下裡也沒閑著。

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法椿在一個叫容嶺的地方擺下酒宴,請來了李廷綱、范瓊隆、王琳、李文浩、胡通進、吳永升、汪寧、羅檟、羅延壁等九人,這些人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:被告羅良璽所在裡的排年裡長。

同席的,還有汪招才、汪社貴、汪寄壽等人。汪姓是歙縣大姓,比羅姓還要強大,叫他們幾個過來,可以一壯聲勢。

法椿知道,這件案子一旦開審,一定會把九個排年叫去問話,得事先買通,串好口供。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,便委托了佛熙來充當酒宴主人。

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了一個要求:“奏本已準,望列位回護。”意思是案子要開審了,哥兒幾個可得記住說什麼話。然後他掏出了三十兩銀子和三兩一錢的金子,交給出席者平分。眾人把錢收下,紛紛表示絕無問題。

法椿這邊摩拳擦掌,羅顯那邊可也沒坐以待斃。

他是個略懦弱的好人,可不是個笨蛋。上次被法椿的突然襲擊坑得太苦,這次羅顯多少吸取了點教訓。

羅顯做的第一件事,就是再次來到巡按察院,向巡按劉乾亨提訴,狀告楊幹院和尚毆死幹侄子鄭來保並誣告羅良璽、羅偉。劉乾亨和巡撫毛斯義的反應完全一樣,把這個案子直接轉發徽州府,與楊幹院訴羅良璽、羅偉案合並為一案,統一審理。

這……不是脫褲子放屁,多此一舉嗎?

或者咱們問得再專業一點:巡撫或巡按遇到民間糾紛提告,不親自審問,而是轉發徽州府處置,這和老百姓直接去徽州府上訴,有什麼區別嗎?這條規定的意義何在?

《大明會典》裡關於巡按的職責裡,有這麼一句描述:“受軍民詞訟,審系戶婚田宅鬥毆等事,必須置立文簿,抄寫告詞,編成字號,用印關防。立限發與所在有司,追問明白,就便發落,具由回報。”

也就是說,找巡按上訴的民間案件,要先在巡按察院登記留底,然後才會轉發徽州府。巡按察院會設定一個審結限期,如果逾期未結,巡按要追究官員責任。等有司審完之後,還要把結果回報給巡按察院,由巡按核準才算完結。

無論案情登記、審結限期還是具由回報,其實都是在鞭策地方有司:這件案子在我們巡按察院掛上號了,你可別敷衍塞責啊。

所以羅顯去巡按察院再次起訴,是有意義的。此舉能給徽州府制造壓力,逼迫他們秉公行事,至少不敢太過偏袒。

更何況,巡撫是一省之長,日理萬機,這種小案子不可能特別關註,轉完就算了;而巡按只負責司法監察,對官司有更多精力去盯著。對徽州府來說,應天巡撫轉過來的案子,可以稍微動點小心思,若是巡按轉來的案子,可就得打起精神來不敢出錯了。

果然,徽州府一接到巡按轉發,頭都大了,這成了兩院都關註的案子啊!知府不敢只派推官來審,更換成了徽州府的二把手,徽州同知李邦。

同知的全稱是“同知府事”,正五品,主要負責“清軍伍,督糧稅”,是僅次於知府的大人物,俗稱“糧廳”或者“軍廳”。碰到州縣無法解決的案子或者兩院轉發的案子,往往由同知充任主審官,以示重視。

對法椿來說,搞定一個推官相對容易,如今主審突然換成了同知,賄賂的成本和難度直線上升。無形之中,羅顯把法椿的主場優勢給打消了一大半。

嘉靖十年(1531年)正月,此案正式在徽州府開庭。

開審的流程千篇一律,無非是原告被告各自陳述案情,各自提交物證、人證。可就在法椿準備叫那九個排年裡長出庭做證時,羅顯突然亮出了殺招。

羅顯當場指控,說佛熙和尚收買了這九個人,而且說出了準確的時間、地點、人物以及受賄金額: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容嶺,三兩一錢黃金和三十兩白銀,受賄人為李廷綱等九人。

佛熙宴請之事,做得十分隱秘,羅顯是怎麼知道的?

原來這九個排年之中,有一個叫胡通進的人,他此前欠了別人的債,拿到佛熙的賄賂之後立刻去還錢。而羅顯靠著族裡的力量,早已在呈坎張開了一張監視大網,盯著這些和案子密切相關的排年。上次法椿就是靠賄賂人證,差點讓羅顯祖墳不保。再笨的人,這次也該長記性了。

胡通進一還錢,羅顯這邊立刻覺察,帶人打上門去,三下五除二全問出來了。

羅顯在公堂上當眾喝破這件事,李廷綱、王琳、范瓊隆幾個人嚇得面如土色。他們不過是些升鬥小民,哪兒吃得住如此驚嚇,紛紛捧出受賄金銀,一五一十全交代了。

法椿萬萬沒想到,羅顯看著老實巴交,卻把自己的幾個殺招全給拆解掉了。

到了這份上,同知李邦覺得不用再繼續審了,可以直接宣判。羅顯趁熱打鐵,把一個人扶上公堂——死者鄭來保的兒子鄭文,正宗的苦主,上堂是要控告法椿等人密謀打死自己父親。

這種直接告來徽州府的案子,就不需要同知親自出馬了。李邦把徽州府推官曹世盛叫來,讓他繼續審理。

曹世盛一升堂,即下令拘拿法椿等人,並要求召來當晚行兇時的兩個重要證人:楊幹院的行童——就是寺院裡做雜活的小和尚——汪仁堅,以及楊幹院的火頭吳塔監。

眼看羅顯即將大獲全勝,可徽州府派去找證人的皂吏回報,說汪仁堅、吳塔監兩人突然病故,已經下葬。

案子到這裡,突然一下卡殼了。

曹世盛忽然發現,他們沒理由繼續拘拿法椿。因為法椿起訴的是羅良璽毆斃僧人案,他賄賂證人,是為此案做偽證。而羅顯起訴的是楊幹院僧人毆斃鄭來保案,如今證人絕滅,無法證明法椿跟這件案子有什麼關系。總不能他在甲案裡犯了錯,就判他在乙案裡是兇手吧?

只好暫時把他放了。

要說法椿,可真是意志堅韌之輩。明明處境極為不利,他居然還沒放棄,恢復自由之後的第一件事,就是找到佛熙,按授機宜。

佛熙得了師侄的提點,再赴巡撫毛斯義處上訴。這次上訴不為勝負,只為拖延時間。巡撫接了這案子,一定會轉發徽州府,徽州府再回復巡撫都院,文書來回,怎麼也得幾天時間。

接下來,佛熙馬不停蹄地找到吳永升、汪寧、羅檟、羅延壁、胡通進幾個人,對他們說:“你侮受我金銀事已發覺,今就首官,難免本罪,莫若誣稱羅顯情虧,妄將金銀詐稱是僧買求,再告一詞,替我遮飾,得贏官司重謝。”

這不是筆者的原創,而是供狀文獻裡的原話。看到這裡時,真是服了法椿了,虧他能從絕路中挖出這麼一條縫來。

反正那九個排年已承認收受賄賂,幹脆讓他們改一下口供,誣稱這些錢是羅顯給的,也是羅顯教他們說是佛熙賄賂。為什麼羅顯這麼做?因為他心虛啊。

這套說辭並不求邏輯嚴密,只求把水攪得足夠渾。

吳永升、汪寧等人得了佛熙保證,立刻向徽州府告了一記刁狀,詐稱那筆金銀是羅顯給的。

羅顯一聽這幾個人居然還要攀咬自己,也不示弱,讓自己的侄子羅興去了巡撫都院,找毛斯義毛老爺申訴。你不是要鬧大嗎?那我就再鬧大一點。

此前他一直走的是巡按這條訴訟線,這次走一回巡撫衙門,把兩院補齊,聲勢搞得大大的。

巡撫都院接到案子,照例轉給徽州府。徽州府一看麻煩又來了,推官曹世盛連忙請到同知李邦,按程序這事還得您來審啊……

李同知打開案卷一瞧,好家夥,一樁案子變成了四樁案子:羅顯、鄭文訴楊幹院僧人毆死鄭來保兼誣告羅良璽、羅偉案,法椿訴羅良璽、羅偉毆死楊幹院僧人謀奪風水案,九排年訴羅顯賄賂排年偽證案,羅顯訴九排年誣告案。

這四樁案子你中有我,我中有你,彼此牽連,有來有回。本來挺簡單一事,現在硬是被法椿攪得錯綜復雜。

好在徽州同知李邦也不是吃素的。徽州這個地方以“健訟”著稱,民間特別愛打官司。能在這個地方當父母官的,都是久經考驗之輩。他展卷一捋,從千頭萬緒中一下子抓到了關鍵所在。

根源就在嘉靖八年的羅氏祖墳案。

那樁案子雖然審結,後續餘波卻漣漪不斷。要了結眼下的四樁案子,非得把那一件根源弄清楚不可。

可是,徽州府並沒有關於此案的資料。

當時羅氏祖墳案一審是在歙縣,二審涉官,由巡按劉乾亨安排,轉去寧國府異地審問。結案後的執行,也是由寧國府太平縣負責。此案所有的相關檔案,都存在那邊,徽州府沒有經手,自然也沒記錄。

李邦想要了解羅氏祖墳案的情況,還得去寧國府找。於是他便派遣一個叫作潘元的快手,跑去寧國府調閱檔案。

法椿覷到這個機會,又出手了,還是盤外著數。

他找到潘元,送了一筆錢。潘元心領神會,假裝生病在家,把徽州府申請調閱卷宗的文書和自家身份憑證,給了楊幹院一個叫能儒的和尚。這個能儒和尚沒有剃度,拿著潘元的憑證,大搖大擺去了寧國府。

那時候身份證沒照片,寧國府哪裡知道潘元被人冒名頂替,一看文書勘驗無誤,便把檔案找出來,交給了能儒。

能儒拿到檔案之後,直接把它給了佛熙。佛熙偷偷打開,發現裡面分成兩卷。一卷是歙縣知縣高琦判案的文件,對楊幹院有利;一卷是寧國府推官郭鳳儀判案的文件,對羅顯有利。當年寧國府二審之時,曾把歙縣一審卷宗調過來對照,因此並在了一處。

佛熙把寧國府卷宗偷偷抽出來,只留下歙縣卷宗在裡面,仍由能儒送到徽州府,指望能借此瞞天過海。

可惜李邦並不糊塗。他看了看卷宗,發現只有歙縣高琦的手筆,便多留了個心眼,召來羅顯詢問。羅顯一聽就急了,懷疑卷宗被人偷換,他大叫大嚷,要求徹查。

可這怎麼徹查?潘元或能儒若一口咬定中途丟失,誰也沒轍。明代這種手段很流行,本來案情清楚,結果被人故意湮滅檔案,最終不了了之。法椿幹司法工作的,見過太多了,所以才敢放膽如此施為。

可法椿沒料到,羅顯這一嚷嚷,自己的同夥佛熙倒先心虛了。畢竟這是竊取官府文書,算是重罪。佛熙把寧國府卷宗藏在身上,偷偷躲在徽州府公堂附近,俟退堂混亂之時,過去把卷宗扔到桌案上,掉頭就走。

有一個叫程寬的推廳小吏,他收拾公堂時看到有本卷宗扔在桌上,打開一看有寧國府字樣,遂送到清軍廳。

清軍廳是徽州府同知的辦公室,李邦一看卷宗莫名其妙地被送回來了,又把羅顯喚來。羅顯仔細檢查了一下,發現還缺少一份重要文件——甘結。

前面說了,甘結是結案後雙方簽署的文件,表示服從判決。這份文件若是丟了,法椿很有可能不承認判決結果,又把案子拿出來重審。

李邦沒有尋找遺失文書的義務,他只能依照現存文件做判斷。羅顯沒辦法,只能自力更生。

這件事倒是不難查,羅顯略做詢問,很快便發現是快手潘元找人頂替的緣故。他再一次跑到巡按察院,要告潘元和能儒偷換文書湮滅證據的罪過。

巡按照例轉發徽州府,李邦一看,好嘛,現在成了五樁案子了。

不,不止五樁。

嘉靖十年六月二十九日,在寧國府卷宗遺失案發生的同時,楊幹院又出事了。

楊幹院有個小和尚叫仁膏,氣不過羅氏作為,提了兩桶大糞潑到羅氏祖墳和祠堂,搞得污穢不堪。恰好這一幕被羅顯的族弟羅時看到了,跟仁膏兩個人廝打起來,鬧到歙縣公堂。知縣責令一個叫姚升保的歇家——一種做婚姻訴訟生意等中介的職業,類似於牙人——去調解。不料姚升保一眼沒看住,讓仁膏跑掉了。

羅時把這事告訴羅顯,羅顯大怒。祖墳被潑穢物,這誰能忍?他大張旗鼓去到巡撫都院那裡,又一次提告。佛熙聽說這件事之後,跟法椿一商量,不能示弱,遂捏造了一個仁膏被羅時尋仇打死的假案,去了巡按察院提告。

等到巡撫、巡按分別把狀書轉至徽州府時,同知李邦手裡剛好湊夠七樁案子,可以召喚神龍了……

李邦沒有召喚神龍的能耐,只好召喚休寧縣知縣高簡、黟縣知縣賴暹兩個人,讓他們合議並案審理。

上級移交下級司法機構審案,是明代一種常見的做法。尤其是這一大堆亂七八糟的案子裡牽連著歙縣知縣,為了確保順暢,最好是讓鄰縣來審。

這案子本身,真沒什麼好審的。兩位知縣調取了過往卷宗,又到楊幹院現場勘查一番,很快得出結論:祖墳歸屬無誤,維持原判。至於那幾樁毆斃人命的官司,能霓、佛圓、鄭來保、汪仁堅、吳塔監五人算是病故,仁膏根本沒被人打死,而是逃亡在外,並無謀殺情節。

從這份判決中可以看出來,兩縣得了徽州府的暗示,要快刀斬亂麻盡快結案,不要深究細枝末節。所以判決大原則上對羅家有利,但像鄭來保、汪仁堅、吳塔監三人的死因——尤其是鄭來保的——居然報成了病故,顯然是不願深究。

總體來說,這次判決維護了好人利益,但也沒讓壞人受罰。

法椿的攪亂之計,終究還是發揮了作用。

他深悉官場心態,知道官員最怕的就是混亂。一旦發現混亂開始趨向失控,官員們便會下意識地去彌縫、抹平,把事情盡快了結,哪怕中間有些許不公正也無所謂。秉持著這個認知,法椿硬是把一場敗仗,攪成了一場亂仗。

當然,官府對羅氏一族,也不是沒有愧疚之心。兩個知縣特意委托當地德高望重的鄉紳,將楊幹院內的墳祠范圍重新測量了一下:“東入深二丈五尺;西入深二丈二尺;南北橫闊六丈五尺,墳右空地一丈六尺,墳前以溝,墳後以街沿各為界,聽從羅秋隱子孫永遠摽祀,不許浸損。”

這算是把羅氏墳祠的歸屬徹底坐實,與楊幹院劃出了明確界限,辦成一樁鐵案。

兩縣的判決還沒完。

羅顯和法椿,都判了個“奏事不實”,李廷綱等九個排年收取賄賂,以上十一人各杖八十,徒二年;行賄、竊換文書的佛熙杖六十,徒一年,強制還俗(上一次未得執行);其他諸如羅興、羅時、義珍、能儒等次一級的參與者,也俱各受罰。

你們這麼折騰官府,多少也得付出點代價吧?

當然,這個判決,還是留有餘地的。羅顯和法椿年紀都不小了,真挨上一頓板子只怕會當場死掉,兩縣準許他們用繳納米糧的方式來贖刑。九個排年裡的胡通進、吳永升家裡闊綽,也采用同樣的方式抵扣刑罰。義珍和尚沒錢,就用勞動的方式來抵扣——叫作“折納工價”。

接下來,徽州府給兩院各自行了一道文,在他們那兒把案子銷掉,先後得到巡按禦史劉乾亨、巡撫都禦史陳軾的批準(毛斯義已調任),同意李同知的判決。這件事從程序上算徹底完結。

可這時有一個人,仍舊不甘心。

還是法椿。

他居然還沒放棄。

法椿註意到一個事實。那九個受罰的排年裡,李廷綱最先自首,得到了免罰的待遇;胡通進、吳永升納了米,也抵扣了刑期。但其他六個人,只能乖乖挨打。

這裡頭,仍有可乘之機。

法椿找到那六個倒黴蛋,又撒出銀錢去,聯絡了其他裡的十四個排年,湊足了二十人聯名具表,去告羅顯。

告羅顯什麼呢?

告他為了隱瞞實情,賄賂了那九個排年,給了每人50兩銀子,一共450兩。

這個數目,對普通百姓來說可以說是天價了。那麼有證據嗎?

有啊。

當初李廷綱自首的時候,掏出了佛熙給的3兩銀子作為證據,我們也有。然後汪寧等六人分別掏出了50兩白花花的紋銀,上繳官府。

不用問,他們拿出來的這300兩是法椿給的。

法椿也真是大手筆,一抬手就扔進300兩銀子打水漂,再加上額外送他們六人的酬勞以及收買其他排年的,成本不低。

但這些銀子花得相當值。

汪寧等六人家境一般,不可能自己出50兩白銀,這些錢肯定是別人給的。別人怎麼會無緣無故給你錢?一定是要換你在官司上的合作。那麼在官司上,誰最後得利了?自然是羅顯嘛。按這個思路想下去,簡直不要太合情合理。

更狠的是,汪寧提告的,是羅顯賄賂了九個排年。他們六個現在已經把贓款交了,那麼剩下的三個人——李廷綱、胡通進、吳永升,也會被官府催繳贓款,可他們哪兒有啊,這不等於平白多了50兩債務嗎?

活該,誰讓你們逃過一劫,我們卻要挨板子。

搞定了排年,法椿又以佛熙的名義,派仁膏——就是先前跟羅時打架的小和尚——去了巡按察院告狀,聲稱找到新的證據,能霓、佛圓並非如兩縣判決時說的那樣病故,而是被羅顯指使的族人打死的。兇手叫羅祿,楊幹院已經掌握了他“圍捉嚇騙銀兩、卷擄家財”的證據。

證人不可靠,又冒出一個兇手,法椿如此安排,等於是要徹底否定兩縣的判決。只要這樁七合一的案子翻轉過來,連帶著羅氏祖墳祠堂也就能鏟除了。

此時已是嘉靖十一年(1532年)二月,巡按察院裡換了新主人。新來的巡按叫作詹寬,福建人。他不清楚之前的一系列紛爭,只看到法椿、佛熙要翻案。

大明法律允許翻案,而且要求這種性質的案子必須去異地審結。既然此前休寧、黟縣兩縣判決是來自徽州府同知的委托,那麼這個案子不能留在徽州。詹寬想了想,決定把此案移交到池州府。

池州府隸屬於南直隸,范圍與現在的池州、銅陵二市相當,緊鄰徽州府的西側。

詹寬為什麼選擇池州府,而不是寧國府,這個史無明載。但從種種跡象推測,法椿應該是暗中使了力氣。

賄賂巡按是件高難度的事,但也得看賄賂巡按做什麼。法椿沒讓詹寬枉法,只是讓巡按大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,做出一個法椿想要的選擇罷了。這對詹寬來說,毫無成本與風險。

池州府對這個案子很重視,由知府侯緘親自提吊人、卷,著一個姓楊的推官負責具體審理。

法椿在侯緘或者楊推官這裡,也使了大錢。這一次法椿想明白了,光靠規則內的小聰明,是扳不回局面的,還得花錢。畢竟在大明,銀錢最能通神,這一點連遠在北京修道的嘉靖皇帝都明白。

接下來發生的事情,沒有人知道。

因為原本丟失了……

是這樣的,這一系列案子的檔案文書,收錄在一本叫《楊幹院歸結始末》的書裡。而這本書留存至今的版本,缺失了第十四頁。所以池州府到底怎麼審這個案子的,已經沒法知道了。

我們只能翻到第十五頁,看看池州府審問的結果如何。

這裡有羅顯留下的一篇自述:“不意奸僧串通積年打點衙門鋪戶唐文魁,賄囑官吏。至九月十五日,計延傍晚到所,不審鄰佑,不詳原案,不取服辨,非法夾打。”

可以想象,羅顯面臨著多麼絕望的局面。

首先,這個開庭時間定在傍晚就很蹊蹺。因為明代的府城是有夜禁的,一更三點敲響暮鼓,禁止出行;五更三點敲響晨鐘後才開禁通行。一更三點就是現在八點左右,等你傍晚開庭時,老百姓早跑回家去了——沒人圍觀,才好方便做事。

然後上頭這位主審官,也不問證人,也不查卷宗,也不聽辯解,直接擲下一個結論,你不畫押就打。

這都是些什麼結論?

要羅顯承認行賄,給了李廷綱等人每人50兩白銀來做偽證;還要羅顯承認,羅氏祖墳是偽造的,與楊幹院無關。

羅顯自然打死不從,要看供狀。沒想到楊推官直接買通了幾個書手小吏,每人一兩銀子,直接把卷宗裡鄰居的證詞給改了。所有“有墳”字樣均改為“無墳”,真正做到滴水不漏。

要說這位楊推官,絕對是個老於案牘的刀筆吏,他寫了一篇長長的判詞,極為精彩,好似推理小說一般。這段文字近乎白話,筆者就不翻譯了,特抄錄如下。

對於羅氏祖墳真偽問題,他如此分析道:

“吊查新安新舊志書,俱載楊幹院在歙縣孝女鄉漳端裡,唐咸通二年建。而今寺不曾收入。志額及洪武丈

Scroll to Top